國際貿易付款方式
票據:
票據是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特種證券,是由出票人簽名、約定由自己或另一人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的、可流通轉讓的證券.
票據可分為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凡約定由出票人本人付款的稱為本票,約定由另一人付款的則稱為匯票或支票.在國際貿易結算中,主要使用匯票,有時也使用本票和支票.
匯票當事人:
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drawer)指寫成匯票并將匯票交付給收款人.出票人以簽發匯票的形式創設了一種債權并將其賦予收款人.根據《票據法》的一般規則,在匯票上簽字的人是匯票的債務人,承擔付款或擔保的責任.出票人因出票簽章而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
付款人(drawee,payer)是出票人在匯票中指定的、在受到匯票提示時進行付款的當事人.他可以自行決定付款與否,因此他只是接受匯票提示的受票人(addressee).但如果付款人在匯票上簽名承兌,則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必須承擔匯票的到期付款責任.因此,付款人承兌前,出票人為匯票的主債務人;付款人承兌后,付款人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而出票人降為匯票的從債務人.
收款人(payee)是從出票人手中獲得匯票的當事人,也是基本當事人中唯一的債權人.收款人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轉讓權和追索權.匯票的收款人可以是記名的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也可以是無記名的任一持票人.
匯票在轉讓時,一般要經持票人(轉讓人)背書后交付給受讓人,從而出現匯票的背書人和被背書人.
匯票內容:
1.票據名稱(werd of exchange)
2.無條件的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
3.確定的金額(the sum certain in money)
4.付款人名稱(drawee,payer)
5.收款人名稱(payee)
6.出票日期(date of issue)
7.付款到期日(tenor)
8.出票地點和付款地點(place of issue,pI[ace of payrnent)
9.出票人簽章(drawer)
匯票種類:
按出票人的不同,匯票可分為銀行匯票(banker’s draft)和商業匯票(commercial draft).
按付款時間不同,匯票可分為即期匯票(sight draft,demand draft)和遠期匯票(time draft,usance draft).
按是否隨附貨運單據,匯票可分為光票(clean draft)和跟單匯票(documentary draft).
按承兌人的不同,遠期商業匯票可分為商業承兌匯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draft)和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 acceptance draft).
匯票票據行為:
匯票的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提示、承兌、付款、拒付、追索等.其中,出票為主票據行為,其他票據行為都以出票所設立的票據為基礎,統稱為從票據行為.
國際貿易結算基本方式:
國際貿易結算的基本方式有匯付、托收和信用證三種.
匯付:
(一)匯付(remittance),又稱匯款,指訂立商務合同后,進口人(匯款人)通過銀行向出口人(收款人)匯寄款項的做法.
(二)匯付的當事人
匯付方式涉及四個基本當事人,即:匯款人、匯出行、匯人行和收款人.
匯款人(remitter)即付款人,國際貿易實務中,匯款人通常是合同買方或其他經貿往來中的債務人.
匯出行(remitting bank)是接受匯款人的委托或申請,匯出款項的銀行,通常是匯款人所在地的銀行.
匯入行(receiving bank)又稱解付行(paying bank)是接受匯出行的委托解付款項的銀行,通常是匯出行在收款人所在地的代理行.
收款人(payee)通常是出口人、合同賣方或其他經貿往來中的債權人.
托收:
《托收統一規則》(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第二條規定:托收意指銀行根據所收到的指示處理金融單據和/或商業單據,以便取得付款和/或承兌,或者憑付款和/或承兌交付單據,或者按其他條款和條件交單.根據該定義,托收是銀行根據債權人的指示向債務人取得付款和/或承兌,或者在取得付款和/或承兌(或其他條件)時交付單據的付款方式.
托收涉及四個主要當事人,即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和代收行.委托人(principal,consignor)是委托銀行辦理托收業務的一方.在國際貿易實務中,出口人開具匯票,委托銀行向國外進口人(債務人)收款.
跟單信用證種類:
按信用證是否有保兌行參與,可分為保兌信用證和未保兌信用證.
即期付款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證和議付信用證
因用途和運用方式不同,信用證有可轉讓信用證、循環信用證、對開信用證和對背信用證.
銀行保函:
銀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簡稱L/G),又稱銀行保證書,是銀行開立的保證文件,由銀行作為擔保人保證:如申請人未履行某項義務,銀行將承擔保函規定的付款或賠償責任.
銀行保函的當事人:
(1)申請人(applicant),即委托人(principal),是貨物買賣、勞務合作、資金借貸或其他商務合同的執行人和債務人,如:投標保函項下的投標人;還款保函中的借款人;付款保函中的進口人.
(2)擔保人(guarantor),即開立保函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擔保銀行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并在申請人提供一定擔保的條件下向受益人開立保函,擔保在保函規定的條件滿足時承擔向受益人付款或賠償的義務.
(3)受益人(beneficiary),即與申請人訂立合同的債權人.當申請人未能履行合同時,受益人可通過保函取得貨款或還款或賠償.
銀行保函種類:
(1)投標保函(tender guarantee,或稱bid bond):銀行(擔保人)應投標人(申請人)的請求而出具給招標人(受益人)的書面擔保憑證,保證投標人在開標前不中途撤標或片面修改投標條件;中標后不拒絕簽約、不拒絕交付保證金以及忠實履行投標時承諾的各項義務.否則,擔保銀行負責向招標人賠付一定金額的款項,該金額通常為投標人報價總額的1%~5%.
(2)履約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performance bond):指銀行(擔保人)應提供貨物或勞務一方(申請人)的請求,向貨物或勞務的購買者(受益人)出立的書面保證文件.如申請人未能履行其與受益人簽訂的某項義務,擔保銀行保證賠付一定金額的款項(一般為合同金額的5%~10%)給受益人.
(3)還款保函(repayment guarantee),又稱出口保函(export guarantee),指銀行(擔保人)應勞務或貨物提供方(申請人)的請求而開給勞務或貨物的購買人(受益人)的書面擔保憑證.如申請人未按合同提供勞務或交付貨物,擔保銀行將負責償還受益人已付給申請人的金額.還款保函常用于借貸交易中,保證如申請人(借款人)未能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銀行將負責按保函有關規定償還貸款人.
(4)付款保函(payment guarantee),又稱進口保函(import guarantee),是銀行(擔保人)應購買貨物或勞務的一方(申請人)的請求,出具給貨物或勞務提供方(受益人)的書面憑證,保證在受益人交付貨物或提供勞務后,申請人一定按期付款或保證若到貨檢驗與買賣合同相符即行付款.如果申請人違約,由擔保銀行向受益人償付款項.付款保函是對合同價款的付款保證,不同于一般的違約賠償金的支付承諾或預付款的退款保證,實際上以銀行信用補充了商業信用的不足.付款保函通常與匯付或托收方式聯用,其做法是:合同中規定以匯付或托收結算時,為防止買方不付款,可要求買方提供銀行保函,擔保一旦買方違約,由擔保銀行承擔付款責任.之所以選擇基于商業信用的付款方式再補充付款保函,而不直接采用信用證支付,是因為保函項下擔保人的付款責任是第二位的,只有在被保人違約時才承擔付款責任,且對制單的要求相對放松.單據可徑寄買方,縮短單據的流轉時間.
保理:
以貼現方式買入屬于供應商的應收賬款(receivables)并負責收回債款的行為.
國際保理業務的當事人:
出口人,或稱供應商(supplier,),指對所提供的貨物或勞務出具發票,其應收賬款由出口保理商敘做保理的當事人;
進口人,或稱債務人(debtor),指對因提供貨物或勞務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負有付款責任的當事人,一般是貨物或勞務的購買者;
出口保理商(export factor),指出口保理合同項下對供應商的應收賬款負責,并就供應商的履約行為對進口保理商負責的當事人;
進口保理商(import factor),指有責任向進口人催收由供應商轉讓給出口保理商的應收賬款,并對已受讓的應收賬款有支付義務的當事人.
福費廷:
福費廷,英文為forfaiting,又稱“包買票據”,是指包買商向出口人無追索權地購買已由債務人所在地銀行承兌或擔保的遠期匯票或本票的業務.出口人在把代表債權憑證的票據轉讓給包買商時,通常在票據上注明“無追索權”(without recourse)字樣,將收取債款的風險和責任轉嫁給包買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