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交易磋商:
交易磋商,是指買賣雙方為購銷某種貨物就各項交易條件進行洽商,以求達成一致協議的具體過程。它是國際貨物買賣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簽訂買賣合同的必經階段。
交易磋商可以通過口頭或書面方式進行。口頭磋商主要指交易雙方當面直接協商或通過電話協商,書面磋商則是交易雙方通過信函、電報、電傳、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磋商。
交易磋商的主要內容包括:商品名稱、品質規格或花色品種、數量、包裝、價格、交貨方式、運輸方式、付款方式、發生意外的處理方式、保險的辦理、發生糾紛的處理方式等。
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可概括為詢盤、發盤、還盤、接受四個環節。其中發盤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環節。一方的發盤經對方有效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詢盤:
詢盤(inquiry)是指交易的一方欲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向另一方發出探詢買賣該商品及有關交易條件的一種表示。實際業務中,詢盤也稱為詢價,在法律上稱詢盤為“要約邀請”。
詢盤既可由買方發出,也可由賣方發出。詢盤是交易的起點,只是表示一種交易的愿望,邀請將來可能的交易對象向自己發盤。所列內容多是探詢和參考性質,沒有必須購買或售出的義務,對買賣雙方均沒有約束力,也不是交易磋商的必經步驟。但詢盤是了解市場供求、尋找交易機會的有效手段,不應忽視。
發盤:
發盤(offer)是指買方或賣方向對方提出交易條件并愿意按此條件達成交易的表示。實際業務中,發盤也稱為報盤、報價、發價,法律上稱發盤為“要約”。
發盤可以由賣方提出,習慣上叫“賣方發盤”,也可以由買方提出,習慣上叫“買方發盤”,或稱遞盤(bid)或訂單(order)。發盤是交易磋商的必經步驟,發盤人將受發盤內容的約束,并承擔按照發盤條件和對方訂立合同的法律責任。
還盤:
還盤(counter offer)是指受盤人對發盤內容不完全同意,為了進一步協商,反過來向發盤人提出變更某些發盤內容或建議的表示。實際業務中,還盤也稱為還價,法律上稱還盤為“新要約”。一項還盤實際上就是還盤人(原受盤人)要求原發盤人答復是否同意還盤人提出的修改交易條件的意見或建議。就一項還盤而言,原受盤人成了新的發盤人,還盤就成了新的發盤,而原發盤人則成了新的受盤人,還盤一旦作出原發盤隨之失效。
還盤不是交易磋商程序中必備的環節。但實際業務中,一筆交易的達成,往往要經過多次還盤和再還盤的過程,發盤人與受盤人的地位多次轉化。在還盤時,對雙方已經同意的條件一般無須重復列出。
接受:
接受(acceptance)是指受盤人以聲明或行為表示無條件地同意對方在發盤中提出的各項條件。接受在法律上稱為承諾,其實質是對發盤表示同意。發盤一經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對買賣雙方都有約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更改或撤銷。
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傳、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品名條款:
品名條款(name of commodity)的基本內容取決于成交商品的品種和特點。一般來說,列明買賣雙方成交商品的名稱即可。但有些商品,因其具有不同的品種、規格、型號、等級或商標,為了明確起見,在品名條款中還必須進一步列明該商品的具體品種、規格、型號、等級或商標。在此種情況下,品名條款實際上已經演變為與品質條款的綜合體,在合同中通常稱為“貨描”(description of goods)。
品質條款:
品質條款(quality of goods)的基本內容主要是借助適當的方法對成交商品品質進行描述。描述品質的方法主要包括憑規格、憑等級、憑標準、憑商標或品牌、憑說明書及圖樣、憑原產地名稱、憑樣品等,應根據成交商品的特性、買賣雙方的交易習慣和具體要求進行合理選用。
數量條款:
數量條款(quantity of goods)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成交數量、計量單位、計量方法等。 必要時,為了便于履行合同,可在數量條款中加訂“溢短裝條款”,包括溢短裝的幅度、由何方掌握溢短裝的選擇權以及溢短裝部分的計價方法。
包裝條款:
包裝條款(packing)的基本內容一般包括包裝方式、包裝材料、包裝規格、包裝標志和包裝費用等。由買方提供包裝標志和包裝物料時,在包裝條款中應規定提供的最遲期限以及未能及時提供而影響貨物出運時所應承擔的責任。
價格條款:
價格條款(price)的基本內容一般包括商品單價(unit price)和總值(Iotal amount)兩部分。其中商品單價包括計價貨幣、單位價格金額、計價單位和貿易術語四部分。
商品單價為含傭價(明傭)時,應在價格條款中規定傭金率、傭金的計算方法和傭金的支付方法。
商品單價含有折扣(明扣)時,應在價格條款中規定折扣率、折扣的計算方法和折扣的支付方法。
裝運條款:
裝運條款(shipment)的基本內容一般包括運輸方式、裝運期或交貨期、裝運地(港)與目的地(港)、是否允許分批裝運與轉運、裝運通知等。
支付條款:
支付條款(payment)的基本內容一般包括支付工具、支付方式、支付時間與地點等。
商品檢驗條款:
商品檢驗條款(inspection)的基本內容一般包括檢驗權、檢驗的時間與地點、檢驗機構、檢驗技術標準與檢驗證書等。
索賠條款:
索賠條款(claim)的基本內容一般包括索賠的證據、索賠期限、索賠金額。
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force majeure)的基本內容一般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質和范圍、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證明、不可抗力事件的處理原則和辦法等。
仲裁條款:
仲裁條款(arbitration)的基本內容一般包括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程序規則、仲裁裁決的效力和仲裁費用的負擔等。
單據條款:
單據條款(document)的基本內容一般包括單據的種類、單據的份數、對單據出具人的要求、單據關鍵內容的繕制要求以及單據轉移的要求等。
備貨:
備貨是指出口方根據出口合同和信用證規定,按時按質按量準備好應交貨物,以保證按時出運。備貨工作是履行合同的基礎。備貨工作的主要內容是根據合同和信用證規定,向生產部門、供貨部門或倉儲部門安排或催交、核實應交貨物的品質、規格、數量,進行必要的加工整理,包裝、刷制運輸標志以及辦理申報檢驗和領證。
出固合同履行:
出固合同履行流程:備貨、催證、審證、改證、租船訂艙、報檢、報關、投保、裝船和制單收匯等環節的工作。在這些環節中,以貨(備貨、報檢)、證(催證、審證和改證)、船(租船訂艙、辦理貨運手續)、款(制單收匯)四個環節的工作最為重要。
出現單據與信用證不符的情況:
(1)出口人提供的是不清潔提單;
(2)無貨物確已裝船的證據;
(3)保險單的日期晚于提單日期;
(4)遲期裝運;
(5)提單上未注明運費是否付訖;
(6)匯票上付款人的名稱、地址不詳或不符或有錯;
(7)信用證逾期;
(8)逾期交單;
(9)在無其他規定的情況下貨物短裝;
(10)單據種類不全,或份數不足;
(11)未按信用證規定在有關單據上簽字。
進口索賠的對象:
(1)向賣方索賠
(2)向承運人索賠
(3)向保險公司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