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由社科院法學所召開的“不動產登記條例立法研討會”上,法學所研究員孫憲忠表示,“雖然我們對于反腐倡廉毫無爭議地支持,但這兩者之間畢竟沒有必然的聯系。我們編制不動產登記法的學者建議稿,要嚴格依據物權法的原理,不必硬性和反腐倡廉等無關事項相呼應。”在此次研討會上,記者還獲悉,由國土部牽頭起草的不動產登記條例尚處于國土部內部及相關部委征求意見階段,具體出臺時間還不確定。而早在今年2月,由孫憲忠牽頭起草的《不動產登記條例》草案建議稿就已完成。
孫憲忠指出,不動產登記立法與反腐敗倡廉是兩個不同的范疇。不動產登記立法屬于物權法中的程序性規范,而物權法屬于私法的范疇,因此,不動產的登記法律從本質上屬于私法的范疇。而反腐倡廉屬于官員治理范疇的內容,從法律上看,這些立法被稱為“陽光立法”,是官員管制法,屬于憲法行政法領域。反腐倡廉需要配套的法律制度,包括憲法、行政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等。因此,反腐倡廉涉及的法律問題屬于公法范疇,與作為物權法的私法無關。因此不能說,不動產登記立法的基本出發點是反腐。
孫憲忠認為,不動產登記簿無法發揮公開官員房產的功能。要達到公開官員房產的功能,應該建立官員財產公示制度,而不是不動產登記制度。不能將官員財產公示制度與不動產登記制度混淆。